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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和某单位签订了实习合同,合同规定培训3月,实习6月,试用3月,后转正,实习期间个人辞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交纳培训是所花费18744的培训费。在实习期间由于我对工作的不满,在单位贴吧上发表了一片关于罢工的帖子,帖中写的是抱怨工资低,工作累等问题最后加了一句我们一起罢工吧一句话。后来单位没有明确解聘我但禁止我上班,后又通过法院起诉我,说我在单位贴吧上散布谣言,煽动罢工,让我交纳违约金,请问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09-25 2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法没有关于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期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学生,还不是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2、劳动法只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更精确的规定;
    3、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你好,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就你所言,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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