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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候,我家的小狗在野地里乱吃东西,上吐下泻,拉的东西带血色。一家宠物医院就诊。分明是肠炎、痢疾一类的病,却非要拍胸片。我建议先检查大便,如果没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检查。那位医生不同意,说:“你不同意拍片我就不给你看病。”没办法,交了240元检查费,还是按照病毒性肠炎治疗,打针输液又花了200元。可气的是,他们的护士怕被狗咬,要我给牠套脖圈,然后抱着小狗让他们打针输液。输液时也不知扎了多少针都不行,后来请一位医生来才扎上了。包扎好后放在牠平时睡觉的纸箱子里输液,我在旁边守候着。由于小狗遭受了痛苦,又套着脖圈,很不耐烦,就在输液的过程中,突然抬头咬我一口,大拇指被咬出上下两个小洞,出血了。简单清洗了一下就急忙赶去卫生防疫站打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当时就花掉一千五百多,后续注射疫苗又花掉二百左右。 请问律师朋友:我在宠物医院被自己养的狗咬了,宠物医院该不该负责任?谢谢大家指教、支招。

损害赔偿 2018-09-26 09: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狗咬,在法律上分三种情况来处理,即狗主没管好,受害人故意挑逗及第三人故意刺激,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伤口处理  人被狗或猫咬伤后,不管当时能否肯定是疯狗所为,都必须按下述方法及时进行伤口处理:  若伤口流血,只要不是流血太多,就不要急着止血,因为流出的血液可将伤口残留的疯狗唾液冲走,自然可起到一定的消毒作用。对于流血不多的伤口,要从近心端向伤口处挤压出血,以利排毒。  同时,必须在伤后的两个小时之内,尽早对伤口进行彻底清洗,以减少狂犬病的发病机会。用干净的刷子,可以是牙刷或纱布,和浓肥皂水反复刷洗伤口,尤其是伤口深部,并及时用清水冲洗,不能因疼痛而拒绝认真刷洗,刷洗时间至少要持续30分钟。  冲洗后,再用70%的酒精或50度-70度的白酒涂擦伤口数次,在无麻醉条件下,涂擦时疼痛较明显,伤员应有心理准备。涂擦完毕后,伤口不必包扎,可任其裸露。对于其他部位被狗抓伤、舔吮以及唾液污染的新旧伤口,均应按咬伤同等处理。经过上述伤口处理后,伤员应尽快送往附近医院或卫生防疫站接受狂犬病疫苗的注射。  
    二、赔偿  
    1、可向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意保存证据,即对方狗咬你的证据(以防对方到时不承认其狗咬你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由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纵使动物主动侵害他人的,则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甚至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故意挑逗动物而致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故意刺激动物时期伤害受害人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对方拒绝赔偿医药费,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补充:《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及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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