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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中午我开车右反光镜将一骑车人刮倒,我负全责。伤者女性,48岁,**院干部(保险公司去医院探伤时得知其是公务员),髌骨骨折在**医院做了手术。出院小结要求其一个月后复查,(1,3,6个月复查一次)一年后检查医院取固定物,医嘱未提需要护理,出院结账三万一千多。住院16天我为她支付伙食费1400元。请护工费用1700,从她进医院所有发生的费用都由我支出,(洗漱用具毛巾脸盆卫生纸卫生巾抽纸巾拖鞋衣架他说喝不了医院的水喝瓶装水农夫山泉等等)她要求给她轮椅,助步器,拐,我也给她配置了,她让我给她请保姆我也去正规家政公司签合同请的保姆,她让我给她保姆的饭费(说是30元盒饭标准,我没同意给了她600元,只在她家做了一顿饭,待了一中午,保姆说啥都不干了,(工作量太大,做饭要去另外的楼,环境也不好,因为说好是照顾病人,不是侍候一大家子8、9个人)我又去公司另外请人,这时她让我给她送4千元说自己请,我承受不了她的无理要求,任由她爱咋着咋着了。之前我做的都是出于人道,并非医嘱要求。昨天她起诉我了,她的诉讼请求是赔偿她共计254623.76元明细如下:1医疗费用5529.76(包含二次手术费)2误工费144430元,3护理费用9600,护理人员生活费800×4,二次手术护理费35004伤残赔偿60364元(鉴定费2200+10级伤残赔偿金58164),5营养费7000元(第一次手术5000+二次手术2000),6自行车(当时根本就没坏,车把都没歪)眼镜,帽子财产损失1000元。还有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我想知道我该满足她的诉讼请求吗

损害赔偿 2018-09-26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中包括精神损失费。
    只要构成残疾,或者死亡,就会有精神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第11款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具体执行和计算是还需要根据疾病病情、医院责任程度等来考虑。没有具体明确的包括赔偿支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平均生活费是否随年度变化而变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体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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