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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姐姐不能生育,我想把我的孩子送给姐姐收养,自己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离婚 2018-09-26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
      在我经历的咨询或案件中,有一部分送养人就是想再生育子女才要送养被送养人的。比如想生男孩又生了女孩,就想送养;想生女孩又生了男孩,觉得经济压力大,就想送养。为了制止这些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上是禁止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 如需办理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 在什么情况下城镇居民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吴忠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本县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夫妻,可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居民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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