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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2日入职广州市XX电子公司,入职是经过猎头介绍的,没有安排面试,只是老板薛XX打个电话来了解情况。入职时老板说试用期三个月,一个星期后签合同,但后来什么合同、协定都没有签了。编制是在XX公司,但是在其合作方XX公司干活,通信的。5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老板提出辞职,当时尚在试用期,交接工作后,5月21日就回公司辞职了。至今公司还扣着5月份的工资和4、5月份的补助报销共3811.27元。公司以下面的理由扣着工资:公司与猎头签有协定,经猎头介绍的员工要做满一年。但是本人与公司、猎头都没有签着这样的协定,也从未做过这样的承诺,入职时也没人对本人说过有这么一项要求。公司这一部分就扣着1000元,这是猎头的介绍费,还有保险费138元。之前曾不继找过各种理由扣工资,最近是以这个理由扣着,不知过几天又是什么理由。记得猎头曾经说过,公司想扣工资,总会有理由的!不幸成为事实。7月1日已经向XX劳动监察石牌中队投诉了,现在还没有结果。

合同纠纷 2018-09-26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公司克扣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劳动部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
    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设立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前提是存在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不可能有试用期的。
    口头约定试用期,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
    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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