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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的合同主要内容:聘用期间,受聘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并按科室工作制度,《县中医院管理制度细则》、《县中医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聘用期间不安排受聘者的住房,不负担受聘者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受聘人员如需终止合同,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院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视违反合同,医院有权扣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并返还当年所享受福利工资。如期间遇人事改革减员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未取得相应执业证的两年内在我院工作视为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提出违约的,须向医院支付见习期间的培训费,培训费按见习期间的月工资及绩效工资的综合。提出违约申请一周内,到医院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后,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均为我院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人员两年内不得到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或者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工作。本合同到期后视工作情况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本合同解释权归属中医院。另有附加条件:略。请问这个合同存在那些问题,要是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给院方吗?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9-26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 1、劳动合同续签,第一次续签时长可以由双方约定的。第二次续签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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