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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承包了一块荒山(荒山是集体山)并开发成果园。今年因建公路征用了我家的土地,并给予赔偿。请问所得赔偿是归村里还是归我家?就土地的赔偿而言,是和其他村民一样分还是我家只有果树的钱而没有土地的钱?

征地补偿 2018-09-26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的赔偿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 荒山承包年限如何确定:土地承包期限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重要内容,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上限做了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根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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