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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7月份入职,合同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未提前通知,在无过错情况下2011年12月5号安排人过来移交工作,移交完人事说让我先补休,通过我们部门经理传达是人事打算帮我调到另外一家店,本人不同意,表示无法接受,那公司按合同补给我让我走也可,但是人事一直不予以答复,一直让本人先休息再说。到16号人事才同意按程序走完这个月,并让我先上交辞职单。辞职单是本人填好传真到其办公室的,(上面截止日期、合同日期均是2011年12月31号,只有我们部门经理的签字)。到21号的时候人事告知本人说公司决定提前批准离职,工资结算到21日。并让本人到公司办理离职,开了一张离职说明单(里面声明本人到21号为止和公司解除合同)。才恍然大悟被人事骗了··在办离职时瞄到在她那里我的离职单还是和我传真给她的那时一样,只有本人和部门经理的签字,并无人事部和总经理的签字,请问这样的话那辞职单有效吗?提交的合同截止时间是31号最后一天,公司未经过本人同意执意要提前让本人离开合法吗?我收她开的离职说明只是想证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正确?我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高手指点··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6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是可以辞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还可以与单位领导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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