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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工作几天后本人觉得此项工作不适合我,提出辞职,公司人事不接受我的辞职信,让我再试用一段时间看看,后来我又交了两次,第三次终于交成了,公司让我给他们一个月时间找人,还说如果不好好工作,不听话,给我往档案里塞点东西,让我一辈子都找不到工作,我比较软弱,就这样我又待了一个半月了,公司还是没有找到人,不放我走,让我对公司负责。 本人在本公司工作,三个月试用期已满,辞职上交将近两个月,公司不放人,我该怎么办?请问财务不交接是否可以走人???我的档案在试用期公司有权利往里面放东西吗?我该怎样从人事部提档? 另外,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份全部公司扣留,被雇用人手里没有一份。

合同纠纷 2018-09-26 2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外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约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最多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和同为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可以约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不用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 档案里应当放养老保险登记证、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情况登记表、员工学历证书、员工所交纳的保险证明、员工在公司受到的处罚警告信等资料。
      人员辞职后,正常的个人资料都应放在他的人事档案里。
    一般劳动部门审查就业手续如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辞职手续如个人辞职申请、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等吧,报到证肯定要放在档案里,其他医疗养老应该个人保管,给个人就可。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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