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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辞职,老板不给辞,但是我就是不想做了,怎么办?老板以找不到人为由从元旦拖到我现在,这个公司好的请不起,差的又嫌,很难招到合适的。但是我真的是不想做了。来的时候工资不高,但是说的工作环境让我挺满意,其实来了以后才知道,兼职就是欺骗,工作就像打杂。所以我不想做了。昨天看到老板娘说起这个事情,老板娘撕破脸说要我把所有下个季度的产品全部开发完我才可以走(我是做服装的),按正常的工作效率一般是5月底的事了但是我现在说什么都不想做了1.公司没和我们签合同2.我至今都已经在这个公司有5个月了,但是3个月过后根本没有转正,那意味着我是不是还是试用期内?3.老板这样压着我不让我走,通过劳动法可以解决吗?

劳动纠纷 2018-09-26 2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关于劳动合同未到期如何辞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有了证据,在30天(试用期3天)后公司要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队投诉公司。

    1、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辞职信的签收单
    2、要回公司签字的辞职信或者再写一份给公司签字后自己保留
    3、和公司确认提交辞职信的事情,做好现场对话录音,尽量诱导老板说出如暂停办理辞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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