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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于2000年11月2日进入中名电子厂时签订两年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11月2日,之后厂方再没有要求本人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原合同也没有自动续签等条款。本人进厂后工作勤奋努力,业务技能好,任劳任怨,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的一致好评,且屡次被提升,享受公司高级文员待遇。但厂方于2006年10月11日无任何理由地提出不再与本人续约,并单方要求本人在终止合约协议上签名,甚至要求本人自动提出辞职,并令本人于2006年10月31时日办理离职手续,厂方不给予本人任何经济补偿。本人于离厂后一星期向虎门劳动局提出仲裁,但本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向东莞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于3月27日开庭,由于厂方未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否认了本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连曾经签定的两年合同也否认了,现法院要求厂方继续提交相关证据,并于本月12日再次开庭。

仲裁 2018-09-26 2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有培训协议,则需要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建议你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情况,正常离职;如果因个人紧急原因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或以低于原待遇使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但单位与劳动者都按原来的约定履行,此为劳动关系的继续,在此劳动者无过错的,单位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果属于劳动者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劳动者离职后可以依法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手续,另外需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以上。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依法结清劳动者的合法工资,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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