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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应届毕业生,今年7月份来到天津某公司,签订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应该10月14日转正,我12日提出书面辞职,合同里提到9000培训费,来到这里我们只进行了基本的入职培训,不知道他们9000培训费是怎么得出来的,再之,我这样辞职用交培训费吗?还有就是公司当时招聘所说的条件与现实不符,能不能认为是他们违约在先,麻烦解答下。

合同纠纷 2018-09-27 00: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只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是可以辞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还可以与单位领导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签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迫他人签定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公司以不签保证函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保证函是违法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在终止合同关系后还应当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档案和转移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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