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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是从外地嫁到绍兴,婚后生有一女,住的是丈夫家里的自建房(户主是公公),且从未结婚(20岁)开始到现在一直在他们家工作,公公婆婆付我工资。由于丈夫家里人对我们夫妻财产有疑问,所以要起诉离婚,想咨询一下相关的离婚程序和婚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

离婚 2018-09-27 0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夫妻共同财产: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生产、经营的收益;
    8.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9.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
  • 你好,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得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过一年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未超过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依据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的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为“两年”。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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