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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2月22号进公司的,与2011年11月30日从公司离职。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如果能我该提供那些证据(没有工牌 考勤只是每个月发工资时让签字}。

保险纠纷 2018-09-27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倍工资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补偿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做本职位以外的工作,如果是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如果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因此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代签之后合同文本交付给了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情形应视为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不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停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补偿。
    反之,代签之后没有把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或者交付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了异议,用人单位没有纠正的,代签的合同无效,可以主张二倍工资。但以次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部分省市不支持。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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