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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9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其中签了三次的劳动合同了,(06年1月至06年12月一次,07年1月到07年12月一次,08年1月到2010年12月31日一次)现在合同期到期合司给予我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补我三个月的年总收入的平均工资!但我现在向公司提出05年9月至07年5月的加班工资公司不给我补支!要说明的是05年9月到07年5月这20个月里每月都要上三六十个小时的班!也就是每天要上12个小时的班!公司有发基本工资与奖金给我!就是没发加班工资给我!(依照工资条上的明细为准)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说过了申诉期了不给予受理!公司有承认我有加班的事实,却说我现在讨要已过了时限不在给我补支!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依法讨要回我05年9月至07年5月的加班工资吗?

仲裁 2018-09-27 1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公司没及时给员工加班工资,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以为只要推脱到两年的期限就可以不用在支付。这种想法就是大错特错的,员工们也不要被公司误导了,其实,公司每找一次推脱的理由,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实际上的诉讼时效就是到最后一次推脱的时间后才又算起。
    当然了,要是发现公司一再推脱的,建议也就别相信对方的言辞了,还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 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给您相关的劳动报酬的,您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讲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您与单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单位不根据约定支付工资的,您可以持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您可以证明对方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的,从该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即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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