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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你好:如果个人A 与B出资设立了甲有限公司,其中A占80%的份额。由于A 同时在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业务经理,该公司经营的业务与甲公司属于同类业务,以及从A的个人行为违法可能被追究等方面的考虑,A80%的份额便以其亲属的名义出资办理了验资、工商登记等并让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同时在工商登记文件上以其亲属的名义签字。注:由于其亲属年龄较大(68岁以上)并且是文盲,无法在登记文件上签字,于是个人A替其母在登记文件上签了字。请问律师:1、A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哪一规定,其法律责任是什么?工商部门应如何追究?

2、如果追究,是终究A还是追究A其亲属?

3、如果A涉嫌偷税或经营违法,个人A的违法行为能否摆脱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外商投资 2018-09-27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法人代表对外不负责由公司法人负责,法人代表对公司内负责。法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是法人。
    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法人工作人员只有在其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产生法人责任。
    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是法人的行为,只是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发生法人责任
  •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担任法人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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