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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合同上面说服务期限是2015年9月26日,服务期限内,乙方物品被购买的,合同自行终止。但是后面备注,又说物品撤回、撤除合同解除的,以及物品未成交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日之日或双方约定日期10日内取回物品,逾期未取回的,甲方不承担在逾期乙方物品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并有权按人民币100一件一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这俩个矛盾吗?我要走法律程序有胜算嘛?

征地补偿 2018-09-27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 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逾期合同,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于延长,直至医疗终止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届满后,如果是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而形成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依据:
    1、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批复》  ①、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方可与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制工人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又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的规定进行调解,要求企业和职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调解不成时,其劳动争议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处理。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享受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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