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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在扬州打工的农民工,05年10月6号的进单位,一直没有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和厂方签订一份用工协议,具体内容也没看,因当时不懂,同时也为了保住工作,这份协议只有厂方有一份,我们自己没有)09年10月28号因发生一点纠纷,被厂方辞退,请问可以得到那些补偿,同时离开单位的索要补偿的有效期是多常时间? 还要补偿一点我们发工资都是拿的现金,没有打卡,是不是就算没有证据了呢,这样的纠纷怎么解决好呢? 盼回电?

合同纠纷 2018-09-27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在发生群体工资被拖欠之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是必须的,然后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再不行的,就去法院起诉。不过,这种拖欠工资的,涉及到的员工较多,要你们都参与仲裁、诉讼的,那么可能会有难度,所以,为了能够尽快争取到工资,建议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那种,去代表你们参加仲裁或是去法院起诉。
  • 工资表应当有用人提供,至于提成账单应当由用人单位保存的,也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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