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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产前是在一个非正规单位上班的,在2008年11月16日生孩子的,于2008年10月16日开始休产假至2009年2月16日结束。(我已在单位工作三年了,今年1月份因我产假在家休息,单位同事代我与单位又签了1年的合同。)因孩子无人照顾又要哺乳,先向单位请了三个月的假,后还是找不到合适的人来照料幼儿,又向单位请假。本来单位里已同意了,但现在却催我去上班,我不去就让我自动辞职,我不想辞职,而开除的话他们也不想赔偿。请问在哺乳期内非正规的单位也是无权开除员工的吧?哺乳期假是一年吧?开除的话赔偿怎么算?以上问题请教律师,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8 0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上述原因,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属于违法,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 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三种情况,可以对照劳动法确定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一个公司不能随便开除一个员工,如果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开除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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