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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这个公司上班。今天提出离职,未按照劳动法提前一个月告知。现在公司一定要我过一个月才能走。。但是现在厂里因为搬迁,停产根本就没事做,天天叫我们去新厂房扫地。 说如果要走,一个月的工资,还有押金就不给。请问该做法是否合法?如果真要赔偿违约应该是多少?

合同纠纷 2018-09-28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 1:押金和违约金都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但押金和违约金是不同的。通俗点说,押金是一种保证,而违约金是一种惩罚。2:押金交付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支付给乙方押金,若甲方违约,则押金不退还,若乙方违约,则双倍返还押金。3:违约金是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向另一向的赔尝,金额多少由合同规定。4:根据合同法规定,押金的数量不能超过总款项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你所说的百分之五十的押金,本来就是不合法的。
    5:动法规定,被雇佣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可提前一个月向雇佣者提出辞职。我还是建议你用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因为无论是押金还是违约金,合同违反方都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
    合同中违约金和押金
  • 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
    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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