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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底到期,之后因薪资未谈拢一直没有续约。由于当时我在公司的工作任务还未结束,本着讲职业道德、负责任的想法,再加上公司口头答应增加每月1000元,就打算做到该工作任务结束,在这期间一直是处于无合同工作状态。但是次月10号领薪水(公司是每月10号发工资)时,公司却只给了500元。于是就想不再继续就职,考虑到工作任务还未结束,于是就又做到了9月底,我在公司的工作任务结束。国庆节后,我于10月12日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对我的辞职也作出了批示。由于我在公司的加班时间总共有215.5小时,按1天8小时计算,有27天。公司不给加班费,于是按规定就调休到月底。公司在回复电邮上同意了我的调休,并要求我做好交接工作。我做好交接工作并电邮通知公司交接工作的详细情况后,正式开始调休。但是当我11月10号去领薪水时,却被告知由于我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公司辞职,因此就扣掉了我1000元工资。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讨回被扣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8-09-2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劳动法》的先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在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双倍工资以及支付加班费等等。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是工作牌(最好是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时证言或者是其它有你名字的公章文件等等。
    4、用人单位克扣或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以及1-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以及25%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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