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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06年8月进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到了08年公司跟我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从09年1月到7月再也没有续签,到了09年7月公司通知我要补订一份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们公司有106人没订,到目前为止都已经订好了。在合同书上是这样的,合同履行日期为09年1月到09年12月,但我在签订的同时我注明了合同签订日期为09年8月3日,再说在合同书上没有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现在公司在11月30号以书面型式通知我明年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叫我工作到12月底,就解除我了。所以我想问一下律师,我能否再追诉1至7月的那些双倍工资,还有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的工龄费,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在我手头上有当时公司通知我们的那张106个人名单的通知单,当时被我撕下来的。请问这有没有胜诉的希望?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28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佣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公式表达就是:经济补偿=在职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需注意,这里所说的工资,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劳动合同的基本种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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