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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天津公司(深圳项目)上班,试用期过后公司让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但是一家山东劳务公司,而且当时让员工们不要填写日期。现在我在这家天津公司已经工作一年半了,没有给上任何保险,当时签订协议时没有见到山东劳务公司的任何人,天津公司也没有告知与山东劳务公司相关的任何信息,只是让我们填写信息表和签字。请问天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行为,山东劳务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8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 要看具体是什么欺诈行为。员工证书作假,构成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五)款规定解除合同。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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