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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09年3.16日入职的,合同签的是3年,其中包括3个月的试用期,应该是6.16日转正,6月16日的时候我已经把申请转正报告提交到人事行政部了,可是到了7月中旬,都没有人通知我是否能通过了转正,于是我自己打电话了,行政部的人说,因为我们办事处没有经理,所以没有人对我考核,故要等来经历后在考核3个月的,还有就是,我们单位没有刷卡机,我每天都正点上下班,可是办事处的3个人却诬陷我没有来,让我感觉到非常的冤枉,另外我们办事处算我3个人,另外他们两个是亲兄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打卡机做纪录,直系亲属作证有效吗?另外我们总经理是在哈尔滨,他说当时打我的电话我关机了,有可能有这种情况,但是不可能是一天都关机的,他们是在我,想找个理由把我辞掉,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呢?如果我以他们不转正为由可不可以先提出辞职?我过来试用期的工资是否能按转正后的补上?能否要求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18-09-28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合同内部有规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过了才是正式员工,若无约定试用期,则签订劳动合同后即是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 公司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计发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你每日的工资为1200元÷
    21.75天。你工作了一个星期,按照每日工资×7即可计算出你应当获得的工资。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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