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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您好!我于1983年8月至1996年10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3年,但1996年11月停薪留职2年,1998年12月至2002年6月应单位要求把劳动关系转至建设部人才中心,2002年9月回本单位,试工3个月后转正,2002年9月把劳动关系转回我单位并正式上岗工作,2004年10月与我单位签属了5年制合同,现在我单位该与我再续签合同了,我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可单位只同意2年的合同(2009.10-2011.10),我今年已49岁,高工,距退休6年。请问,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我是否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条件,单位是否有权拒绝与我签“无固定期”合同?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9 02: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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