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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09/2/16~2010/6/30到期,6/21找我谈话说不续签了赔我三个月工资,我说明我还在哺乳期,公司说忘记考虑,我是09/8/10生宝宝的,现说再多赔一个半月算哺乳期2.我是在****服装公司工作,原先一直在店铺担任店长的工作,由09/2/16调进公司做内勤,在02年刚进公司的时候签的合同是直接跟TONY WEAR签的,后来公司委托改为都跟劳务公司签,当时说做着签不签也无所谓,所以一直没签过合同,直到这次进公司才签了这份合同,但是合同签约的日期是不是09/2/16号而是09/7/6号,因为当时说专人要来查合同,所以公司都是让我们补签的,我在签的日期上写明了是09/7/6号!现在公司说以前在店里都不算的,只算这份合同,不算7年8个月的年资的!但我不明白赔三个月工资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还说都不算跟TW,但是我保留了所有的工资单还有银行卡工资入帐记录!都能显示是****公司!我想确认到底怎么算年资!3.想问一下我还有80小时的加班时间,怎么算加班费?4.03年~07年都没享受过年假,公司说没有这个福利!

劳动纠纷 2018-09-29 0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问题是日常劳动纠纷的一个常见争议点。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我国法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为200%支付;法定休假日的为300%支付。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但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同样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限制  
    1.加班的程序限制  加班也并非用人单位想加就能加的,这还需要经过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协商程序,如果工会和劳动者不同意,则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安排劳动者加班,这可见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加班的时数限制  同时,我国立法还对加班的时数作了严格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详见《劳动法》第41条)  其实,用人单位只有在正确计算加班工资,给员工营造一个透明的环境,才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当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甚至拖欠加班费等等,应当勇于拒绝,积极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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