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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3年到一单位做临时工,月工资600加100保险钱,08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本人要求单位给签合同并交保险,单位不予理睬。09年5月单位要求本人签合同,前提是合同必须从08年一月开始签,一签3年就是到今年年底,单位从09年给我补交保险,这个条件本人不同意,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08年一年没有签合同,已经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要求单位给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单位不同意,现在单位已经通知我让我算账走人,理由是我不按照单位要求来签合同,我的问题是假如单位开除我,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怎样给我赔偿,我是不是还可以要求单位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本人不太了解,恳请各位律师帮忙。

合同纠纷 2018-09-29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选择是否与公司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不提出的话,单位应该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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