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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4.14起到现在我就请假一次(09年元旦)休假一次(今年春节)其他时间满勤。(一周7天)每周没有至少安排我休息一天。上正常班是一小时5元、安排我加班时按每小时3元。一加班一般每天加是6小时给18元。另外国家法定节假日还是按正常班算一天30元、还有就是年终奖不发。保险不给上!麻烦咨询一下这样公司是不是违法?我是不是有权力索赔?索赔一万元合理吗?不合理的话那应该是多少?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9-29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四十条对法定休假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及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如果因为工作安排不合理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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