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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30到下午5点,中间规定一小时吃饭时间,每星期休一天,这算加班了吗?我如果去告他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同事的证明可以吗?(从来没发过加班费)。每周规定的有一天下午下班后开会,这也算加班吗?

劳动纠纷 2018-09-29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加班证据有哪些,  加班证据是指单位要求你加班的通知或凭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事先的加班通知以及真实加班的证据;  二是加班后按公司规定有效的权限人的签字追认的凭证。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果你的加班不符合批准程序,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很多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是加过班,结果不仅加班费没拿到,还和用人单位产生裂痕。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劳动者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但当事人可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有备无患。另外,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仲裁时效是60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加班费计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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