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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庭上,我认可了一份不该认可的(被告单位的)证据,证据是(2002年对我原单位的几个人档案关系的处理决定,让我们几个人在30日内去单位办理档案关系,否则后果自理),我是2000年4月合同到期的。事实上这份决定,单位就从来没有送达或通知过我,我也不知道有这回事。原则上我是坚决不认可这份处理决定的,可庭审笔录上我也签字了(当时我并没有仔细查看笔录就签字了)。请问:1)我还可以推翻这份被我错误认可的证据么?(法官就依据这一条判决过错在我,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刑事辩护 2018-09-29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事档案里是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人事档案可以以个人名义存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存放,这些事应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即使你作为职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作为用人单位自然会有的。
  •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单位已经解散,劳动者的档案丢失,致使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退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机关,哪里应当有备份或者移交的档案。

    法律链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 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公司没有超过,应该说双方均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赔偿。但你可以根据原来已签订的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为证据,三个月期满后应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对你所提问题必须举证三个月期满后仍在试用的的证据,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公司对此举证很难,因此你要求补偿的要求就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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