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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在饭店打工 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做了一个月不到一点就提出辞职,可老板不同意辞职,她就自己走了。后来我们去问该拿的工资。可是老板死活说是自己辞职的一分钱也不给。一直拖着。当然我们自己的原因应该提前一个月或者个把礼拜提出辞职,但是老板把别人都辞退了 就留下我婆婆一个老人在那边传菜跑上跑下,一份工资想让我婆婆做几个人的活,这不可能的事。所以她身体不舒服了。但是他们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18-09-29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一、根据劳动法,你虽然是该公司的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查该公司仍然应当与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应当从你进厂之日起算起。
    二、你虽然是该公司的名义上的股东和法人代表,但你并没有真正向公司投资,而且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如你擅自取出公司注册资本,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抽逃注册资本罪,详情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文),也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三、大陆公司内的财产到底属于谁,应该根据投资约定和法律老人家具体分析,当然,这种情况的纠纷很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隐名股东纠纷”。
    四、如你没有过错,公司无权辞退你,如违法辞退,你可要求赔偿。
  •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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