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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公司将近5个月了,公司没有给我交任何社保,也拒绝给我转正(因为说好转正就要加工资和交社保的),只给了我一个空白合同让我签上了我的名字。具体工资多少,合同期多少都没有注明。因为经济危机,工作不好找,公司要我签我就签了,也没有细问。我是做技术设计的,公司要调我去做质量检验,我没有同意,然后就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当时说解除就解除。可是公司又没有提这事了,现在却故意找茬,说我工作中失误要解聘我。请问我可以拿到补偿吗?如果我自己不愿意背黑锅,自己辞职呢,是否也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

合同纠纷 2018-09-29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自己主动辞职,但是以你该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完成有关手续的办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外的正式期时,就要提前一个院向用人单位提出。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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