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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交通运输行业一名驾驶员,由于单位改制,我承包了本单位一辆公交车型的客车,当时在营运以前,公司说车辆营运属于城乡公交客运经营,市政协有公交提案,交通委也同意(从新市区达到乡镇途径两个旅游景点),可是交警给我们车辆挂牌按照公路客运。由于公交运输可以超员,公路运输则不可以,这样就造成了我们的公交车手续不合法,由于超员交警多次将我们的车辆扣留,我们多次到公司要求办理相应的公交手续,可是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办成,由于现在安全抓的紧,怕我们超员违章影响公司的信誉,将我们的停运至今已经五个月,当时车辆是我们自己投资20多万购买,我们现在想恢复营运。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停车期间的各种费用是不是由公司承担? 我们是运输公司的正式职工,承包车辆这几年来,我们向公司缴纳各种管理费用,可是,公司却不给我们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我们自己全部承担,请问这是不是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30 04: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缴纳。
    2、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企业
    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Z%、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享有退休医保。
  • 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里的钱,可以由死亡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家开始强制交养老保?险是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开始,就开始强制性缴纳养老保险了,目前只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其他的都是自愿缴纳的。  
    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购买的,就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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