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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于今年5月份怀孕,预产期为明年1月. 9月份学校开学,将其工作移交他人,并告之没有合适工作岗位,实际上使我妻子处于待岗状态.之后几个月里数次找到学校,均得到\\\"没有合适工作岗位\\\".在其他教师均得到九月(十月份发)工资. 请问:我妻子在产假前的几个月,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学校不给任何工资及社保是否合法? 能否要求学校安排合理工作岗位? 如果学校拒绝,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合同纠纷 2018-09-30 0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动合同中,福利待遇指的是和签约员工一样的,福利是指五险一金或休假时间,待遇是指过年过节发放物品等。
    一、一般早劳动合同中都会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工资发放的时间做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发放的福利包括在中秋节发放的月饼,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该怎么办?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产假是女职工依法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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