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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2月14日到重庆市双桥区某煤矿上班(内部财务人员),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的是月薪1800元,每月工作27天。直到2008年11月12日,老板提出煤矿工人没有上班,没有收入为由,于是2008年11月12日至2008年12月16日期间老板仅发了地面管理人员(我就是地面管理人员)30%的工资,2008年12月16日后老板就把所有管理人员放回去了(没有付一分钱的工资),直到2009年2月6日我又接到老板通知到矿上去上班,我在2009年2月6日到该矿上班后,曾请求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被老板拒绝,其理由为地面工作人员不必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老板恐以后出问题就于2010年4月4日与我及其他地面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有一份,由老板保存)。2010年5月12日老板以增加了股东为由,不让我在那里上班了。请问尊敬的律师,2010年4月4日老板与我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是否视为无效合同?2008年12月16日到2009年2月6日期间,是否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或不存在?我向老板提出支付我09年2月6日至2010年5月12日双倍工资的事实是否成立?我能否向老板提出加班工资?

劳动纠纷 2018-09-30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情况一: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情况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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