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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公司工作满11年,一直签固定合同.如今2008年签3年合同到2011年10月20日到期.2011年20日公司出不续签合同通知书给我.要求我2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请问公司是否是违法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劳动纠纷 2018-09-30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条件,唯一条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未雨绸缪,避免影响用人单位进度。
  • 《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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