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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9年2月进入一家公司,入职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但在这2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帮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来2个月试用期过了很久,公司也不给我转正,也不愿交纳社保金,然后我就自己辞职了。没想到公司居然以我事情没做好不愿支付拖欠的工资,于是我就去静安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的时候公司竟然声称我是非正式员工,是按小时结算的,口头约定不用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且我在公司期间工作不负责,对公司造成了损失,还伪造了一份手写的损失情况说明,说我是不辞而别的。其中劳动仲裁多次想调协,但公司那边很不配合,最后劳动仲裁做了终局裁定,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涉及的金额很小,包括补缴的保险金也就6000左右)但是今天我收到了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说是他们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不是说终局裁定了,公司就不能再起诉了吗?法院怎么受理了呢。我看了下公司的起诉书就是劳动仲裁的那些东西,还附加了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金纪录。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这样下去的话是不是又是一个很漫长的流程?

合同纠纷 2018-09-30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后被起诉处理方法:
    一、法院立案合理,单位收到裁决书是11月1日,根据劳动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此案件中,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法院当然受理。此处不是按照你收到裁决书的时间计算,而是按照最后一个人收到的时间计算。
    二、法院立案需要资料审查,但不需要调查双方,立不立案也不需要通知被告,只需要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你,给你一个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开庭前三日通知你开庭时间,所以如果你是直接受到的传票,而没有收到过起诉状副本,那么你地方的法院是不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至于立案前调解,是从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以后才开始适用的。
    三、法院的程序虽然不合法,但是没有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把你在仲裁庭提交的有效证据在开庭的时候举证,就能胜诉!
  • 对于劳动仲裁,一般的45天内,复杂的60天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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