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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差出了交通事故,进入公司有5个月之久,原本公司计划在新年的1月1号给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料却在签合同前出了交通事故。出事后公司很认真负责,出了15万的医疗手术费,之后就不了了之了。家属有两三次要求要与公司补签劳动关系,但是公司负责人说:“不用签,我们会全权负责任的。”之后家人为了防范,把之后公司负责人以及同事和肇事司机的谈话录音记录了下来,内容都是体现了负责人以及公司员工都承认受害者是公司的员工,以及是公司派遣出去办理业务的时候受伤的。果然,劳动局去调查了,公司变卦了,公司不承认有这个员工,以及是工作但中受伤的了。那么这些与老板跟同事交谈的这些录音可以作为 法院或有关部门调查的证据么?这些录音是否合法

交通事故 2018-09-30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与员工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则签订的应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单位职工工作期间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从《侵权责任法》中找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你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存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了,则可以申请相关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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