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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一个月。我做了10几天,他这里每个星期双休,我感觉工作很低,我跟主管辞职了,她不批。她说入手不够,要招到人再批我。我跟公司签了3年合同。我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8-09-30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不需要批准,3天后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应当在3天后办理离职手续,支付工资(满勤的支付正常的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不满勤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应在15天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
  •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外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约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最多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和同为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可以约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不用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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