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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2009年6月29日在单位摔伤,造成双脚粉碎性骨折。工伤鉴定为九级。工伤期间公司的很多做法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与单位协商过,但无效,具体有以下几项请谢律师帮助分析: 1.工伤期间工资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每月只发给我350元; 2.09年末,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我申请续签合同,公司领导说需要研究才能决定是否签定合同,至今合同未签; 3.2011年末,公司经营上出现问题,公司停产放假,职工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也将我的工资调整到300元。目前300元的生活费还有两个月的没有发放; 4.工伤至今,单位没有安排我上班 工伤期间单位的这些做法,让我对公司失去了信心,我应该去什么部门寻求帮助?如果我现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应当得到哪些补偿? 谢谢您

劳动纠纷 2018-09-30 1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受到工伤后,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和同。
    (二)劳动者可以继续冶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应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个标准,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四)无论是劳动合同到期,还是没有到期,
    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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