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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现年67岁,在一家公司干了16年临时工,该单位一直按照临时工对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由最初的40元/月,涨到400元/月,一直是该单位最低工资。2007年10月份,以年龄大为由,口头将申请人辞退,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当时也曾向该单位提出补偿问题,该单位以照顾在公司内部经营小卖部,可以维持生活为由,没有赔偿。现在该单位已经放假停产,面临破产,小卖部不能经营了,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无法维持生存,请问现在能否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能申请的话,应请求事项是什么?应申请多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还能补交社会保险吗?

保险纠纷 2018-09-30 2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6.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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