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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签署《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保密费:无。保密责任:在职期间至离职两年内。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千元)的20%。(2年竞业限制补偿总额2万4千元)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任一条款违约金10万元,或实际损失。请问该协议书:“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2万4千元”与“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权利与义务显著不对等,是否有失公允?请教本人理解是否正确?员工保密是员工应尽的责任义务;竞业限制是员工择业权利的丧失。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1 0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条只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即“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违约的前提下,劳动者只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没有追偿损失的权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1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   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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