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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们单位工作快4年了,今年6月25日,我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了半个月的病假,但是单位以我没有挂号单和配药发票拒绝了我请病假的事实,只承认了一个星期的病假,还有一个星期作为我请事假,因为我病假条都给他们的,还有医生写的病因和检查身体的相关发票等等。我认为这样是非常不合理的,我7月4日上班后,我们单位领导就给了我一个根本没有办法完成的任务,还限定我时间要完成,后来还教唆我自己辞职,说你在合同期间单位是不会辞退你的,因为要给你赔偿的,除非你自己辞职,所以,我想申请劳动仲裁,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自己辞职能获得单位的补偿金吗?我现在还在合同期间。

仲裁 2018-10-01 0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员工如果自己主动辞职,是不会有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同时如果用人但为能够证明员工没有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在正式期提前一个月辞职,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则用人单位还可以就此要求员工给与一定的损害赔偿。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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