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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口头协议前四个月不用交社保(有签合同),现已在公司工作了将近四年,由于临近年关,我的作业员(我是班长)全部要于年前辞职回家,老板找我谈话,说我不称职,叫我自已辞职。我不同意,要求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补给我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就千方百计逼我,给我处分扣款,甚至要调岗降薪。请问我能不能以未缴交社保理由辞职,来要求公司经给我经济补偿金。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01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合同约定了工资金额,其后就不应随意变更,降薪没有依据没有双方协商同意是不行的。因此请你先问清楚企业降薪的原因,然后最好不要主动辞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够于公司和解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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