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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家工厂上班,刚去的时候,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是这样的:(底薪900元,26天制,加班费5元每小时),开始工作的时候2009.04.27———2009.05.08),我们组的产量是15个人,一天工作10个小时,完成的任务量是3000个成品,也就是每人每天10个小时完成的工作量是200个成品。2009.05.09.工厂下了个通知,要求我们一组12个人,每天10个小时要完成的产量是3000个成品,完不成的义务加班,也就是没有加班费!看到该通知后,我们组当天上午进行了罢工,我是领头人,现在,工厂方面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不过组长被扣五十元,理由是不阻止我们这些人罢工。 对此事,我们进行罢工是否合理?组长被扣钱是否合法?对此事,当时我有拍到通知的照片,这些可否做为证据?另外,我们进厂子的时候没有签定合同,也没有工作证,我们要怎么证明与厂方的劳动关系?录音能否成为证据?要是我们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他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在控告他们的时间里,是否可以提出在我控告时间以内的误工费与精神损失费?

仲裁 2018-10-01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立案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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