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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入职 未签合同 招聘启事写明底薪1800 提成 奖金当时公司还在建设中(未营业) 培训了2个月(9月10月)期间公司以培训占用半天时间为由只发放一半底薪(900元) 期间还经常放假(放假无底薪)两个月到手工资不足900元,11月开始发1800底薪无提成 又因公司以押金为由 押了1000整 12月发准底薪1800 今年1月 公司以加入提成为由 底薪降至1200元 且过年无休息 无加薪 本人初1初2初3请假为批准情况下 公司予以旷工处理 请问 1 我是否可以要求9月10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要求补齐 2 从10月份至1月份 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3 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更改底薪标准 4 春节期间无休息 无加薪 我拒绝加班是否合法 5 我怎么证明我的底薪是1800 并不是1200(无工资条 现金发放) 6 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半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8-10-01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一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即用人单位本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应当从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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