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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多星期前去了某酒店担任大堂经理一职,店方和我口头承诺试用期是一个月。期间,直属领导却什么事都不和我说,我问了之后也是爱理不理的样子,要不就是很冲的样子,现在导致的结果是,直接什么错事都往我身上推。我在酒店每天的班次都是打卡,但是打卡记录在人事部电脑里,每个模块都要有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想具体问下,试用期内是否需要提前3天书面写出辞职报告?过了这三天后就可以走人了?还有,试用期工资怎么算?是不是我上班几天就该发给我几天工资呢??如果单位不同意或者把我的打卡记录等删除的话,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我的工资呢?

仲裁 2018-10-01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试用期以及试用期满之后的工资都由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只是对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期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高于前述标准不受限制。
    如果试用期也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期工资标准支付的,属于合法取得,不存在退还的问题。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要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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