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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有个废品处理站,有本地的几个人在厂里捡塑料袋。前不久,天气比较热,王大娘没去。过了一个星期,这天早上王大娘和同村的几个人一起去干活,没想到还没干多大一会儿王大娘出现意外了,呕吐,不会说话了,让在场的人都吓了一大跳。叫了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一直在抢救室呆了好几个小时也没见好转。随后又在医院住了两天,最后在人们的呼喊中离开了人世。王大娘的丈夫整天沉浸在痛苦中,家中虽有孝顺的儿子和儿媳,但王大娘的离去给这个家带来太多的悲痛!工厂的负责人到现在也没过问此事,也没一句安慰人的话。请问这个工厂的负责人应不应承担哪些责任?附:在工厂的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这个工厂也没有名字。

劳动纠纷 2018-10-01 13: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即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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