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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在2012年10月,我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培训合同,合同上规定公司会提供考试费和培训费,让我去考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终止,在合同期间如果提出辞职,那么需要赔偿公司培训费和考试费,现在12月我要离职了,但是由于职业资格证我没有一次通过,又在2013年6月参加了一次补考,补考费用3800,这个补考费也是公司提供的,但是这3800的补考费,并没有重新签署一个补充协议,在原有的培训合同里,也没有说,如果发生补考,那这个补考费用是需要赔偿的,所以现在公司想让我赔偿这3800的补考费,或者如果不赔,那就让我把考下来的证继续挂靠在公司,我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8-10-01 1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除此之外,一般按法律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 劳动者合法辞职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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