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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入学时,和原工作单位、现在就读的学校签过三方协议(委培),我的户口、工作关系都在原单位。因为当时服务期刚满2年,没满5年,又不想赔钱,无奈才签了三方委培协议。我现在毕业想换新单位,新单位已经答应接受我了,但我原来的工作单位还不知道我找新工作,新单位也不知道我是委培,但已经答应接受我了。我毕业后,学校会直接把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寄给我原单位。三方的委培协议上说,我的原工作单位要给我缴纳培养费,毕业后为其服务5年。可我现在马上就毕业了,原单位也没给我支付学费,原单位说是要等到我毕业拿到学位证才给我报销的。所以现在我的学费是我个人交的。虽然我的学费是我个人交的,但是我现在就读的学校说:依然会把我的毕业证、学位证直接寄给我的原单位,因为存在三方协议。 我不得不违约了,我的原单位有没有违约在先?我现在该怎么操作比较好?如果是我违约,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违约之后我的档案该如何转到新单位呢?新单位已经答应接受我,包括户口等,都全部解决,但是按照应届毕业生的类别来做的(现在全部程序已经走完,转出户口的地址就是我的原工作单位的地址,新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已经有了我的指标,答应接受我)回答的时候请全面一点、详细一点,我没想到的有关的问题也请帮我回答一下。

合同纠纷 2018-10-01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在签订主体上存在区别: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因此在相关责任上,三方协议和劳动和同也是存在不同之处的。
  • 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是万事大吉,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求职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毕业生不要以为不签合同就可以更自由,不签合同会损害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况时,会带来更大麻烦。
    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

  • 1、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你们的工资。
    2、单位扣留你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更无法律依据,构成侵权。
    3、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的自愿,不懂法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们应当学一点法律知识。当然,单位这样做肯定是利用了它的优势地位,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可能是不平等,但你们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除非你们能举证单位有隐瞒事实或欺骗的行为。
    4、见习与试用的区别:关于“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对于“见习期”的问题可以延续传统做法,即对考核合格且年满一年后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个人意见是将见习期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看成手续性规定,在与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关系依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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